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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8-12-24
来源: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doc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 年)


 

 

 

 

 

 

 

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 1

 

第一条 社会经济状况 1

 

第二条 水环境质量状况 1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2

 

第四条 水污染主要原因 3

 

第五条 流域水环境压力 4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5

 

第六条 指导思想 5

 

第七条 规划原则 5

 

第八条 规划时段 6

 

第三章 规划目标 6

 

第九条 总体目标 6

 

第十条 水质指标 6

 

第十一条 污染控制指标 7

 

第四章 规划任务 7

 

第十二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 7

 

第十三条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9

 

第十四条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10

 


 

第十五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防治区域污染 11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12

 

第五章 保障措施 13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3

 

第十八条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14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15

 

第二十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16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 17

 

第二十二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17

 

 

 

 

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   

第一条 社会经济状况 松花江流域涉及黑龙江、吉林两省大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 区东部地区,共 25 个地(市、州、盟)105 个县(旗、区、市), 流域总面积 55.68 万平方公里。2005 年全流域人口约 6200 万,城 镇化率已达到 50%。流域内 GDP 约 0.7 万亿,人均 GDP 低于全国 平均水平。 

第二条 水环境质量状况 总体上看,松花江流域水质污染已经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特 征呈有机型污染,受冰封影响明显,枯水期水质较差。2005 年全 流域干、支流主要水质评价断面中,年均值为 V 类或劣 V 类断面 占 34%,冰封期占 45%。水污染严重区域集中在城市河段,主要 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和生化需氧量。 2005 年,流域内斯力很(蒙-吉)、大山(吉-黑)、泔水缸(吉 -黑)、同江(黑-俄)等国控断面,各水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 尤其是枯水期水质较差。“十五”期间,松花江干流水质总体呈污 染加重的趋势,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是主要的污染指标,例行环 境监测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未检出。 2005 年,流域内水质较差的支流主要有呼兰河、安邦河、讷 莫尔河、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阿什河、倭肯河、牡丹江敦 化段和柴河铁路桥段等,水质基本全年劣 V 类,对松花江干流水质影响较大。 流域内 48 个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服务人口约 1390 万,其中 32 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供水量约占供水总量的 90%,16 个地下水饮 用水源地供水量约占 10%。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中 17 个为湖库型水 源地,15 个为河流型水源地。近年来,黑龙江哈尔滨市四方台水 源地(松花江干流)、吉林梅河口市海龙水库、内蒙古兴安盟绰尔 河等饮用水水源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水质问题,威胁到饮用水安全。 囿于条件限制,“十五”期间,未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指标 的监测。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十五”期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2005 年,全流域废水排放量为 19.8 亿吨,COD 排放量 78.4 万吨, COD 排放强度居全国七大流域之首。 全流域 25 个市(地、州、盟)中,年废水排放量超过 1.0 亿 吨的哈尔滨市、吉林市、长春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大庆 市和佳木斯市等 7 个城市,COD 排放量约占流域排污总量的 68%, 是流域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造纸、石油开采及矿业、化工、食 品、石油加工、医药、机械等行业的 COD 排放量超过全流域工业 COD 排放总量的 90%,是排污总量削减的重点行业。 初步调查,松花江沿岸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 解有机污染物的企业有 157 家,根据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初步分 析,排放汞、镉、铅、六价铬、砷、挥发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共 60 吨/年,排放石油类 351 吨/年,主要集中在石化、冶金、 皮革、电镀等行业。 

第四条 水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东 北地区是老工业基地,松花江流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重化工为主 的工业结构,煤炭、石油等资源开发强度大,利用效率较低,污 染排放强度高。 

二是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低。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流域内废 水总量的 40%,并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石油化工、制药、食品 酿造、冶金、造纸等行业是区域内的主导产业,也是污染严重的 行业,这些行业里多是有几十年历史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陈 旧,工艺落后,原材料及水资源利用率低,污染治理设施欠帐多, 历史包袱沉重,不仅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而且污染应急设 施缺乏,容易发生水污染事故。2005 年 11 月发生的松花江重大环 境污染事件再次表明,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仍 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是城市污水处理率低。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截至 2004 年底,只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 14 座,处理能力 156.9 万吨/日,实际处理量 69.9 万吨/日,全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 15%,哈尔滨、长春、大庆、牡丹江等大部分人口 50 万以上的大 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 40%。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河 流,成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四是农业面源污染影响较大。流域中下游是国家商品粮基地, 共有耕地面积 5839 万亩,化肥年施用量约 203.8 万吨,平均化肥 施用量为 34.9 公斤/亩,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5 公斤/亩)和世 界平均水平(6.3 公斤/亩)。农田退水汇入河流,加剧了流域水污 染。 五是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松花江流域环境监 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执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区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第五条 流域水环境压力 

一是流域经济快速增长,水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根据流域 内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 年松花江流域 GDP 将比 2005 年增加 80%以上,若不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新增 污染项目,全流域废水排放量将增加约 35%,COD 排放量将增加 约 25%,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

 二是老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任务相当艰巨。近年来国家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给松花江流域大中型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了机 遇,但部分企业“十一五”期间仍然面临着突出的体制性、结构 性矛盾,短期内难以完全摆脱困境,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偿还历史 形成的水污染治理欠帐。 三是松花江干流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将对水污染治理带来不利 影响。哈尔滨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于 2007 年蓄水发电,“十 一五”期间松花江干流还有多个航电枢纽工程可能会陆续开工。这些工程将降低松花江流域的自净能力,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难度。 总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正处在偿还历史旧账难、防治新污 染压力大的关键阶段,全面解决水环境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十一五”期间是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关键时期,任务尤其 艰巨。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认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集中解决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质。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治理污染,消除隐患。本规划的任务是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消除污染隐患,削减排污总量。为 此,重点安排一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其他如 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市水环境治理、 城镇垃圾处理等相关项目,按有关规划安排实施,不再纳入本规 划。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治理大中城市饮 用水水源地污染。根据流域内人口聚集相对集中的特点,重点治 理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大庆、佳木斯、牡丹江七大城市的水污染。 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既要结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 策加快治理现有污染,努力多还历史欠帐;又要结合流域产业结 构调整严格控制新污染,坚决不欠新账;既要重视污染源治理, 又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重视工程措施 削减排污总量,又要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污成果。 地方为主,国家支持。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 是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 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责任制。国家将松花江流 域纳入流域治理的重点,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八条 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 2005 年,中期评估年为 2008 年,规划目标年 为 2010 年。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总体目标 到 2010 年的阶段目标是: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 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 务,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 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 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第十条 水质指标 

到 2010 年:松花湖等 48 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 III 类; 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 III 类; 松花江入黑龙江水质达到 III 类; 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等 4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灭 劣 V 类水体,大庆、佳木斯、牡丹江等 3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除 黑臭; 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 II 类。 

第十一条 污染控制指标 

到 2010 年,全流域 COD 排放量控制在 68.5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2.6%;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新增城市 污水处理规模 308 万吨/日,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70%。其 中: 黑龙江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9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1.8%;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180.5 万吨/日。 吉林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22.5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4.4%; 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123.5 万吨/日。 内蒙古自治区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0.9%;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4 万吨/日。

 第四章 规划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让人民喝上干净的 水 

1、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06 年,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普查,依法划定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松花湖、尼尔基水库、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海龙水库、镜泊湖等湖库 型饮用水水源地要分别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 的界限标志;松花江干流上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要设置饮用水 源河段界标;佳木斯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 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同时,要逐步开展村镇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监 管。供水量 1 万吨/日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要报省 级政府批准实施。 

2、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监测信息。在加强常规水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布水源 地水质状况,确保社会及时得到饮用水水源质量信息,促进公众 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排污 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 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 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治理威胁哈尔滨市、 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垃圾填埋场。尽快制定松花湖、尼尔基 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松花湖等水源地的船舶污 染控制。 

4、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 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大庆、佳 木斯、牡丹江等 7 个城市要率先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 案。 

第十三条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列入本规划的 126 家重点治理 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完善事故应急设施,大型化工、制药等类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在车间、分厂、总厂对废水实行逐级处理,实现稳定达标和排放 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严格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与 产品。对未纳入本规划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计划,限 期完成。

 2、严格环保准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产生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三同时”验收,做到增产不增污。 

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 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 业用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对化工、冶金、造纸、酿造、 石油等类企业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其它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清 洁生产审核。
4、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6 年开展工业 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 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 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 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列入本规划重点监控企 业名单的 219 家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 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 情况。要求企业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建立环保处置预案、 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凡是适于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一律安 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征 收排污费。 

第十四条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1、到 2010 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70%,其中哈尔滨市、 长春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 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主要 县城和直接影响界河水质的黑河市、抚远县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 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充分考虑东北地区气候特点,采用先进 适用的处理工艺与技术,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新建的污水处理厂 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 要增加除磷、脱氮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 筹考虑,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 20%以上。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原 则是“管网优先”,大力推进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管网建设应 统筹考虑城市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 和效率,促进改善城市水域的环境质量。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 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 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在长春、哈尔滨两市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 理处置工程。 

4、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到 2006 年底,所有城市、建设污 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 理费不低于 0.8 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 低于 0.6 元/吨。污水处理费要保证专款专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 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 计要合理选择工艺,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 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十 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 能力的 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 计能力的 7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与管理,严禁污水处 理厂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防治区域污染 

1、落实国家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
 间功能布局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从区域 布局上统筹协调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2、沿江发展条件较好的优化或重点开发区域要依据水环境容 量合理确定城镇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制度,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实现总量削减,改 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3、流域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要重点做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自然 资源保护等工作,实施水源涵养林保育和水土保持相结合的综合 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发展畜禽养 殖和水产养殖等活动。 

4、农业开发区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治理面源污染。合理控 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逐步降低农田退水对水 体的污染。推广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 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结 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导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厨、改厕,建立生活 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城镇垃圾转 移到农村。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确定规划项目
 共 222 个,投资约 133.66 亿元。其中:黑龙江省 116 个项目,投资 77.48 亿元;吉林省 86 个项目,投资 50.39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20 个项目,投资 5.79 亿元。 1、工业治理项目 126 个,投资约 32.81 亿元。其中:黑龙江省 65 个项目,投资 17.94 亿元;吉林省 47 个项目,投资 11.77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14 个项目,投资 3.10 亿元。项目完成后可增加工业 COD 削减能力约 7 万吨/年。 2、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73 个,处理规模 308 万吨/日,投资约 90.28 亿元。其中:黑龙江省 40 个项目,处 理规模 180.5 万吨/日,投资 54.53 亿元;吉林省 30 个项目,处理 规模 123.5 万吨/日,投资 34.0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3 个项目,处 理规模 4.0 万吨/日,投资 1.75 亿元。项目建成并全部正常运行, 至少可新增 COD 削减能力 10 万吨/年。 3、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共 23 个,投资约 10.57 亿元。其中: 黑龙江省 11 个项目,投资 5.01 亿元;吉林省 9 个项目,投资 4.62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3 个项目,投资 0.94 亿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 体是地方政府。有关省(自治区)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 落实到市、县级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实行党政一把手 亲自抓、负总责,必须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规划任务和指 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问 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 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协调本规划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流域 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生态林建设以及农村环 境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加 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与支持。 3、依法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 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 要按时关停,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 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 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 境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1、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对流域内省、市骨干监测站重点配置 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 的仪器设备,使 80%的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 平。优化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布点,构建由 28 个国控常规监测 断面(点位)与 10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组成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形成国控、省控、市控断面(点位)完整的流域监测网络,实现 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和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和同步 监测。 

2、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 对流域内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补充交通、取证、通讯、 快速反应等必要的执法装备,使流域内省、市级监察机构达到标 准化建设水平,8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流 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应统一安装在线监控装 置,并按要求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吉 林、黑龙江建立省级水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并配备水环境突发事故 应急监测车及仪器设备,石化企业集中的大庆市、吉林市要进一 步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初步建 成松花江流域国家、省、市三级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急指挥的 综合反应能力。 

3、建立中俄联合监测制度和定期会晤机制。根据联合监测要 求,配备必要的装备,落实运行经费。 能力建设项目将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并优先实 施,从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或国债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 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 设资金(国债)、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本金等为基础,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 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 金。 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作为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要加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将 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资金。研究提出污染处 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优惠政策。国家对松花江流域工业污染治理、 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包括污泥综合处理处置工 程)、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 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明确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鼓 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第二十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保、水利、城建等部门协 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资料等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共 享,并由各级政府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环境质 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群众保护松花江的意识和自觉性, 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各级政府通过设置热 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 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 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松花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依靠科技防控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实现污染防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研究松花江流域农业面源的水污染影响及控制措施,选择代表性区域进行试点示范。研究区域循环经济、主要污染行业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深入研究流域水环境容量,研究建立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技术与管理体系,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深入论证和评价松花江干流航电枢纽工程对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带来的影响。 加强吉林石化公司引发的水污染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事故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利用综合治理手段,消除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建立规划的年度评估制度。自 2006 年起,每年对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情况等进行调度分析 和年度评估。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收费政策不到位的地方,暂停 规划内其它项目审批、暂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 2008 年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目标的 可达性、规划任务的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等。重点分析治理 项目进展与水质变化趋势,根据需要提出规划调整方案。 2010 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能完成规划任务、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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