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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排放标准相关制定依据分析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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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清环保  总氮处理】2015年“水十条”计划推出时明确表示大力整治严重污染水体,目标在2020年实现大幅改善,截止2017年12月,尽管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已按照要求在2017年12月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但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仍有待改善,而黑臭水体治理进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氮磷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主要问题,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上半年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将肥料制造、养殖等18个相关行业作为氮磷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同步严格管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与此同时,制定、执行总氮相应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地区存在行标、地标不一致的局面,而部分行业则存在相关工艺无法达标的问题,这样一来,总氮标准的执行似乎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似乎究竟标准制定的依据便成为了当前混乱局面的主要来源。

  事实上水质标准制定时是基于江河湖泊这样开放性的水环境系统进行衡量,开放则意味着变化,与大多数水质指标不同的是,于总氮而言,生物光合作用、植物生长或是底泥释放均可能不定时改变水质浓度,因此标准制定时更关注某一种氮类指标对对应水生态系统的影响浓度而不是某时刻的浓度,也就意味着无论总氮还是氨氮,标准制定时更关注的是单项指标的安全浓度,无论行标还是地标,更关注的是单项指标排放总量。

  我国各项标准制定前期对于数据调查依据不充分,无更加细分的分区调查资料,使得单项指标在执行时存在偏差,不同水域水力学条件不一致,传输规律也不同,必然含有些许差异,所以标准分类多、执行依据杂、难以统筹兼顾,想要将这个问题系统解决,还需不断改进环评依据及规划导向。


湛清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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